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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夭折”的剧本:投资方和编剧谁应该为此担责?

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2024-03-27 11:25:43

   剧本委托创作是影视公司获取剧本的主要来源之一。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成功创作剧本,但当剧本委托创作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,剧本“夭折”了,投资方和编剧谁应该为此担责?

 

近日,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)审结了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

 

基本案情

 

陆某是某武侠剧的署名编剧,因该武侠剧上映后异常火爆,上海某影视公司找到陆某委托其创作文学剧本A。题材类型为青春热血、励志成长。某影视公司与陆某所在的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《剧本委托创作协议》,暂定创作32集剧本,并预付了编剧费96000元。

 

 

期间,某影视公司秦某和陆某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,陆某向某影视公司交付了改编方案、剧本概述、人物小传等成果,因选题敏感,存在不能上市的巨大风险,某影视公司后放弃了该剧本的创作,并委托陆某另行创作其他剧本,秦某和陆某说“放开思路去想,写自己喜欢的!”

 

陆某和秦某的聊天记录

 

随后,秦某和陆某反复协商新剧本的方向、题材等事项,历时数月最终确定新剧本定位大女主成长线,陆某随之开始创作新剧本B。创作过程中,陆某提出整个故事定性混乱,可能会错失目标观众,创作陷入僵局无法继续进行下去,于是向某影视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某影视公司同意解除合同,但双方就已付编剧费96000元退还问题发生争议。

 

协商未果后,某影视公司认为陆某存在延期交稿行为,至今仍未按创作协议约定的剧本创作计划提交第一阶段的剧本大纲、梗概、原创人物小传,且提交的人物小传不符合上市要求,严重影响其影视投放市场计划,遂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《剧本委托创作协议》解除,判令陆某所在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预付稿酬96000元,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、律师费

 

庭审中,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,同意解除合同,但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。剧本A被否定主要是因为该选题涉及议题不当等不符合上市要求。剧本A被否定后,新选题始终没有确定,选题不能的风险应当由某影视公司承担。陆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后已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,已交付成果远超出96000元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协议变更选题,新选题的创作系涉案合同以外的事项,故以涉案合同原选题的履行期限主张延迟交付不合理。

 

人民法院审理

 

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剧本A主要系双方慎重评估该剧本上市风险后协商终止,被告自涉案合同签订前就着手剧本创作准备工作,在合同签订前后亦向原告交付了人物小传等创作成果,就剧本A而言,虽然陆某仅提交了部分创作成果,但双方在第一阶段创作成果交付时间前已协议变更选题,故被告并不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。被告在交付人物小传后,原告也未按约提出修改意见,反而在评估上市风险后同意放弃A剧本创作,又鉴于选题、创作意图等材料系原告提供,故原告主张被告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,缺乏依据。

 

双方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

 

双方协议变更选题后,原告负有提供选题、创作意图等资料供被告进行创作的合同义务,被告的履行期限至少应该从选题、创作意图明确后再行起算。因此,新剧本未能按期创作并非被告单方原因所致,原告未及时提供新剧本的选题、创作意图等参考资料也是重要原因,故双方对于新剧本未能按期创作均有责任

 

考虑合同解除原因、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,酌情确定被告需返还的数额。关于违约金,鉴于双方均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,而涉案合同的解除双方均负有责任,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。关于律师费,鉴于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责任,亦不予支持。

 

最终,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《剧本委托创作协议》解除,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原告某影视公司合同款4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,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,该案已生效。

 

法官说法

 

杨秋月

松江区人民法院

商事审判庭

一级法官

 

郝白婷

松江区人民法院

商事审判庭

法官助理

 

一、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

 

委托创作合同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中的受案类型,但在《民法典》中属于“无名合同”。践中,一般将委托创作合同类推适用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。

 

委托创作合同与委托合同均有“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”的委托性质,但委托合同更注重劳务的过程,而委托创作合同更注重成果。从给付成果这一合同目的来看,委托创作合同更接近于承揽合同。

 

本案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宜认定为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,原因在于:

投资方对剧本终稿有最终决定权

投资方款项支付节点与剧本创作程度密切相关

剧本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一般均归投资方所有。

 

由以上几点可见,投资方居于强势地位,编剧相较而言话语权较小。如果认定为承揽合同,一旦未能完成终稿,即为合同目的落空,投资方在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方面将享有更多的“豁免权”。而事实上,即便未能完成剧本终稿,但编剧在创作过程中也会有“梗概、大纲、人物小传、分集剧本”等阶段性工作成果,投入了较多的智力成本。认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,认可编剧创作的阶段性工作成果的价值,更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。

 

图片源自网络

 

二、合同协商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

 

在最终认定民事责任时,可以考量以下因素:

 

一是合同签订过程。比如,投资方选任某编剧创作剧本的原因,投资方与编剧此前有无合作关系,某编剧是否具有相应创作经验和业已经过市场检验的剧本等。

 

二是合同履行情况。比如,投资方是否按期支付款项,是否及时提供选题、创作意图等材料,对于编剧提供的创作成果是否积极验收和反馈;编剧是否积极、勤勉履行合同义务,是否按期交付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剧本终稿;投资方剧本终稿中某编剧的贡献率(如该剧本中途变更过编剧);双方就剧本创作的沟通情况等。

 

三是合同解除原因。比如,剧本质量问题,剧本质量过关但因外部原因无法上市,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双方迟延履行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。四是合同解除后果。一方或者双方有无实际损失及损失程度。

 

三、尊重知识产权成果,激发作者创作热情

 

影视投资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投资行为,高收益也意味着投资方需要承担的高风险。为了顺利实现自己的影视投放市场计划,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,投资方一般都对剧本有最终定稿权。

 

面对较为强势的投资方,剧本编剧应当加强法律意识,在订立合同时注重对合同要素、条款、用语的规范性审查,明确合同目的、作品权利归属、合同解除条件、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,避免因合同条款设置不清导致纠纷。

 

投资方应充分尊重编剧的创作成果,在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,进一步激发编剧创作热情,实现双向共赢,推动影视文化市场繁荣发展。

 

法条链接

 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

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。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主合同解除后,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,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